2006年7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接受讯问律师陪同
南京下关:推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场权制度
崔洁 肖水金 钱军

  从今年3月开始,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对所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辩护人的案件,都适用辩护人在场权制度。也就是说,在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,律师可以出现在讯问现场。据悉,到目前为止有80%的案件实行了这一制度。
  付某因为民事纠纷,纠集一帮人将堂兄打伤。案件移送到检察院,公诉人在阅卷后发现,付某自始至终拒不认罪。讯问付某时,他的律师也在场。“打斗的现场人很多,他们看到的经过和你讲的经过为什么会不同?你讲的是事实吗?”公诉人问道。付某当着辩护人的面反问道:“我堂兄打我,我们打他,不是两清了吗?”听完这句话,公诉人明白了付某坚持不认罪的原因是对法律认识上有错误。事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交换了意见,由律师对付某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法律教育,让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性质。3月17日,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,付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。
  凭着假名、假身份证、假会计证,叶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出纳。其间,叶某利用给单位存款的机会携带公司11万多元人民币潜逃,后被抓获归案。检察官对叶某讯问时,请其辩护人到场,叶某对携款潜逃的事实供认不讳,但涉及赃款退赔问题时,却流露出一副无可奈何的表情。而叶某所在的公司一再请求司法机关追赃。检察官和律师在就公司的诉求、叶某的辩解以及叶某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,为叶某的家属提供了法律帮助,促使叶某家属主动替叶某退赔了赃款,以争取对叶某的从轻处罚。因为适用了辩护人的在场权制度,叶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退赔工作也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,这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,又保护了被害方的财产权益。6月6日,该案被顺利提起公诉。
  “在审查起诉阶段,赋予辩护人在场权,不仅会增强讯问人员的责任感,提高讯问的策略和技巧,避免逼供、诱供和指供,而且还能增加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信任感,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。”下关区检察院检察长陆晓敏说,“这一做法既体现了人文关怀,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,又维护了法律权威。我院的办案实践很好印证了这一点。”